怎么样和朋友合伙做生意能成功?

人当然是和自己的朋友合伙,难道和仇人或者毫无认同和友谊的人合伙吗?

成功的企业至少在其创业阶段,其领导团队不是朋友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不是故交,也一定是再三交往建立起了友谊才谈到合伙的。

所以和朋友合伙是否可以成功完全是个伪命题——失败的固然是朋友合伙,但是成功的也是朋友合伙好吗?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和朋友合伙还是和非朋友合伙,而是和什么样的朋友合伙

这里有一个非常要害“友情观”的问题,你一定要记清楚:

所谓朋友,

到底是自认拥有越过权利边界特权的人,

还是自觉负有更多尊重权利边界义务的人?

只有后一种朋友观下的朋友、才可以合伙。

前一种朋友观下的朋友,虽不至于百分之百,但是有很大概率在你提出“最起码的要求”的时候会觉得你也不值得ta作“那么大的牺牲”。

因为你在提出“起码的要求”的时候是把对ta一次次越线的容忍都折价计算进了你的“友谊存量账户”的。按照你赠与过ta的容忍总量,按照ta越线的收益总量,你计算的结果是你所做的要求应该不至于透支你的“友谊存量账户”,应该获准才对。

问题是,信奉第一种朋友观的朋友们并不这样看。在ta们的价值观里,这种越界和越界带来的收益属于“作为朋友应有的收益”,“否则叫什么朋友呢”?换句话来说,尽管ta们不至于把这个账户的余额视为0,但是却多半会低于(甚至远低于)你预期的那个额度

为什么一定存在这个落差?因为如果从你这里得到的全部都要全额奉还,那么交你这个朋友又“有什么意义”呢?“还算什么朋友呢”?

在ta们的感受里,ta们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保安服务”,而不是一种“存款服务”。也就是你需要定期缴纳维持费用,以维持ta们对你提供支持的成本。

这包括随时赞同你的观点、随时帮你站台以张声势、随时为你提供其职权的方便……不是一定要真的提供服务,而是保持这些服务在你心里上的可得性,已算友谊的实质性内容,已经可以作为“自主越过边界”特权对等的报酬。

就像一家保安公司,为你加装了远程报警系统,并且保持着这个系统在线,向你收取安装费和月使用费在ta们的视角看来自然是应该的。并且,这种月维持费用是在当月就已经由警戒服务抵消了的,并无余额可言。于是,待到真正需要提供服务时,当然还有另外的行动费用。需要行动时可以在收取行动费用的前提下安排出动,是以为每月按时交纳警戒费用为前提的。如果不按月缴纳,那么自然也不提供出动服务了。“有出价要求出动的机会”本身就是给你的回报和福利了。

而因为被请求出动的事情理论上是没有上限的——“两肋插刀”“赴汤蹈火”——所以,“每月固定缴费”这种级别的对价自然也并不足够,需要替换成为“自由的越界权”。

开开侮辱性的玩笑,不告而借/而取私人用品,自由占用你的时间这些,都只是这种“自由越界权”最轻微的应用而已。

问题是,真的接到了远程报警、出动申请,到了“两肋插刀、赴汤蹈火”的时候,那些曾经“最轻微的应用”的总和是不是值得真的去出动,这是一个非常微妙的问题。

它常常是一个“风险是否会威胁我的持续经营”,“对方是否在事后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值得期待”,“违约风险和出动的风险谁更大”的魔鬼般的考验。

坦白说,总有得出“与其冒出动危险,不如冒违约风险”这样结论的时候——尤其是在熟人社会已经崩解,由熟人社会的信用体系所支撑的道德审判体系已经不复存在的现代,ta的确是背叛了友谊,但又因此会失去多少呢?

这种“自主越界的保安公司”模式的朋友观,一开始就不是为“合伙经营”这种事务准备的,而是为在塞外抱团屯垦,随时要应对北方游牧民族劫掠的开垦团文化准备的。

第二种朋友观近乎于与此完全相反——它把“以比他人更高的标准来保护对方的权利”视为友谊的根本内容。

不但不谋求越过边界,反而加倍的将自己的利益后退,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对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损伤的可能性。

越过边界的事,例如窥探隐私、出卖隐私、借便利占用财物、借交情绑架获取帮助……等等这些事,别人可以做,作为朋友,不但不是“更可以做”,反而是特别不能做

外人可以随口打听你的收入,八卦你的感情花边,可以挖掘你的“个人情报”,可以随口点评你的行为举止,可以随时给你“忠告”,可以指责你怎么可以不顾念亲戚、乡亲、同学……的交情、可以责怪你凭啥不看在这些关系上高抬贵手、给予方便。

作为朋友,我不可以。

我知道你出事,我多少会受到牵连——有帮助的义务——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意味着我因此可以管你的事,更不用说“全面知情”和“全面干预”了。

全面知情、全面干预,无非是不甘心平白无故为自己没有说话权的决定付出连带代价,不是吗?

其实,付不付出代价、付出多少代价本来就不受强迫。对方其实也没有什么权利真的来强迫你,你到时候也还未见得真的会付出多少代价。

而在这之前“全面知情”和“全面干预”却是已经实践起来了。界限已被跨过、权利已被干扰和剥夺,现实的损害已经造成。

用可能付出的代价为现实侵害的正当理由,真的一定成立吗?

尤其是,对方真的肯定接受吗?凭着什么可以断言对方必然接受这种安排,以至于可以先这样做起来再说呢?

作为朋友,所谓的亲密和尊重,不是来自于“可以越过一般人不能越过的界限而不受惩罚”。

这恰恰是因果倒置了——朋友们是因为高度尊重对方的界限,自觉自愿的绝不不经允许、或仅仅因为自己有格外的方便而擅自越雷池一步,而特别容易被授予外人所不被允许享有、只能靠自己窃取和强夺的特权。

这两条路径的结果似乎是一样的,都是人获得了特权。但前者是擅自夺取特权而借着朋友身份逃脱惩罚,后者是因为让人不必忧虑滥用、因为深入合作的需要而得到特殊许可

为什么世上广为流传着“不可以和朋友合伙做生意”这样的话?

因为在那个主流的“朋友观”里,这种“格外尊重界限,也要求格外尊重界限”的关系,不被看成朋友。

但是其实ta们是错的——准确的说,令ta们是对的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天已经亮了,有些人还没有睡醒罢了。

你当然要和朋友们合伙,你只是需要分清楚什么才是可以适应合伙关系的朋友。

另外,这不能保证你们合伙就可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