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生活中的小的偷窃行为?要给予偷窃者惩罚吗?怎样的惩罚算作合适?
小朋友们有一个误解,就是认为司法体系并不是定罪过程中绝对必要的一部分,只是在没有人确切的知道真相的前提下的一种补救。
如果有一个人——尤其是当这个人就是“我”——亲眼目睹/了解了“真相”,就没有必要再经过司法过程,可以直接和群众商量要怎么处理确定无疑的罪恶了。
剩下的主要问题,仅仅只是要怎么量刑,判决怎么实施。
“我”都亲眼看到了,亲身见证了呀,“事情明明就是这样的”。
这个思想是极其极其错误的。
就算你亲眼看到对方杀了一个人,在经过证据提交、法庭审理之前,你都不能认定对方有什么罪。
因为公平的审判是每个人的不可剥夺的当然的权利。没有人——包括自认为亲眼见证了罪行的人——有权力单方面给任何其他人定罪。
这是公民社会的基础。
为什么?
先从纯实效上讲——首先个人对法律(包括所谓正义)的理解是非常粗浅和不专业的。合法不合法,正义不正义,坦率讲,完全不是没有见证过整个生老病死过程的人所能妄言。足够的阅历是一个绝对的前提。
要在青壮年时期就有初步有效的判断力,那非要经过若干年的系统学习和专业训练不可,
其次,“确定事实”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推理过程,绝非阅历浅薄、头脑发育不完全的人所能简单办到。
就以这个题目中这个案例为例,即使不考虑同名等等问题,也无法排除是有人在公共场合捡到无人看守的失物而已。这跟“盗窃”的定性相差十万八千里。
而题主自己没有经过任何排除过程就定性盗窃,更是鲜活的说明了这种训练的缺乏和必要。
这个世界上,有这个训练的人比例还不到5%,甚至要严格一点,有能力以给出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广泛检验的恰当判决的人还不到1%。
九成九的人都是完全不合格的法官和侦查员。
那么多的家庭矛盾、亲子矛盾、人际矛盾,九成九都和胡批乱判有关。
如果允许没有这份学习和训练的人随意私判罪名并随意宣扬、私下执行,人类根本无法维持部落以上的社会形态。
因此,公民社会会非常严厉的打击诽谤罪。
这个罪名,其实是专门针对这类不知死活喜欢自己定罪并用大肆宣扬作为“首轮判决”的人的。
你只要把你这些判决随便说出口,按照现代法律的规范你就等于把手伸进了老虎钳。
对方将拥有成功指控你诽谤的极大的主动权,而且有很大的概率可以成功。
你自以为无懈可击的证据,拿到法庭上你就知道到底成色如何。如果最后法庭的判定如果和你不同,你就自然而然构成诽谤。
到了这一步,你就要跪地恳求对方放弃诉讼了。用多少万来换一个谅解书,价就要随便对方开。
再从社会伦理上讲,保证所有成员都会获得公平审判、未经法庭定罪不受任何罪名,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契约,是最底层、最基本的社会承诺。
这一点是不容任何人无视和挑战的。
这一点如果动摇了,变成了不用法庭定罪,只要张三李四王二麻子觉得你有罪你就有罪”,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个社会无力阻止、尤其是没有意愿阻止这种挑衅基本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个社会立刻就会开始解体。
盗窃乃至杀人,只是基于针对某部分特定成员,无论多严重,也只是与特定人为敌。
但是私意定罪,却是反社会行为,是挑战社会基本秩序本身,是争夺和否定司法系统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如果放过了你,全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会丧失基本安全感。
主张和实践私意定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性质上比杀人、盗窃犯根本得多、严重得多。
这一点意识,因为我们仍然处在公民社会转型为完成的阶段,教育普及程度远远不足。
你如果明白,你就比人占了先机。你如果教会你的子女明白,让ta们养成避定罪如避蛇蝎的敏感意识,ta们将世世代代的在公民社会中受益。
养成这个意识,对个人前途有很大的影响。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中国即将迈入发达国家行列,要追赶和超越世界第一流水平。这些赶超能不能成功,关系到生死存亡。
而赶超的关键,就在于能不能满足这超大量的“才华密集型”需求。
你必须要集中组织大量有高度才华、根本不会受制于人的人才协同合作。
而这种合作要有效、要稳妥、要持续,才能集中沉淀出必要的结果。
这对组织伦理的清晰明确、完善维持有极高的要求。
类似这种“组织内任何成员的名誉权均受到组织保护,免于任何个人的侵犯和践踏”是入门ABC级的要求。
有野心、有前途的组织执行这条纪律会极为严肃、极为严厉。这条都保证不了,
你还谈什么芯片、谈什么系统、纯属痴人说梦。
是你要求人才、不是人才要求你,而人才对这类“放任连这个常识都没有的人进入组织,还放纵其大放厥词而没有后果”极其敏感。
人家掉头就走。
人家走了,你的公司就要垮,甚至国家就要挨打,就是这么直接。
换言之,下一阶段的中国,无论公私,对仍未养成这个意识的人都会越来越严厉。
题主现在这种行为,犯了大忌,运气不好撞在枪口上,个人前途可能受到重大挫折——很容易因为自己觉得“这有什么”的“芝麻小事”,被取消录取资格或者辞退开除,甚至惹上官司还败诉。
所以,绝对不要在仅仅自己觉得见到了某种罪行、还没有经过司法系统的程序之前就自己定出什么罪名,更绝对不能随便对外宣扬这个判定。
司法过程对于定罪是一个绝对不可省略的过程。
再说一遍,绝对不能省略。
省略了,你自己会成为首要打击对象。
现在问题来了,在“我个人见证了事实,但司法尚未介入定性”的阶段,对个人而言明智的选择是什么?
你如果觉得要作为公民处置犯罪,那么你可以想办法采集证据,正常举报。一切照规矩来。
怎么能有效采集和固定证据,这个你去咨询律师或者刑侦专业人员。
没判下来之前什么蠢话也不要讲。
如果你觉得这个成本太高——这个成本的确高得超出一般人预期——那么你唯一能选的策略就是当成误会处理。
事实既可能是对方偷的、也可能是对方捡的,你要证明是前者成本很高,你不想付出这个成本,就干干脆脆的按后者处理。
你不想付这个成本,你就不要纠结,自接无视你自己的怀疑和认定,按照后者处理。
要么付成本,按规矩做成铁案,要么当误会,按照误会处理。
没有“不付司法成本、无需司法程序、自行定罪”这个选项可选。
等上了法庭才发现自己轻率了,放不放过你就在人家手里了。
而这个成本绝不仅仅是打个举报电话这么简单。
你以为会帮你做证的人,到时候可能缩头。你以为成立的证据,法庭可能根本不接受。你以为绝对可靠的逻辑,很可能根本不成立。
并且,对方如果真是个恶人,你要当心对方直接威胁你和你的家人。
到时候你别哭天喊地,抱怨这成本好高,为什么世界不相信你。
要做任何事都要专业和周密,包括主持正义——尤其是主持正义。
这是这个世界的客观规则,停止抱怨,deal with it.
本博客所有文章除特别声明外,均采用 CC0 1.0 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