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做到「对事不对人」?

说说对事不对人。

人经常会看到某个人,然后直觉到某种共性现象。

接着这人会提取出这个现象,给出一个分类,并把这个人设定为这个现象的代表。

且住!

在这一步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谬误——这个现象总结虽然从此人而来,但是此人却未必见得正在做观察者所总结的这件事。

我看到一个人在打一个老人,我会想到很多“欺压弱小”的现象,然后我会不假思索的将对欺压弱小者的愤怒放在这个人身上。

但是,具体到这个人殴打这个老人的这件事,却很不见得能真的被贴切的归类为“欺压弱小”。

完全可能是在自卫,可能是在报仇,可能是在切磋武艺,可能是在戏剧拍摄中,可能是街坊……可能某种外人根据表象完全了想不到的原因。

——至少,绝不是“毫无疑问”的“必然如此”

看到了吗?这整个判断过程并不是被逻辑必然连接起来的铁链,在这里一定要警惕。

双手拉住锁链的两端的,正是那位魔鬼。

明白了这一条,就知道为什么一定要对事不对人——因为你根本没有这个权柄合理去“对人”。

不管A的行为让我联想起什么,我批评的只能是我联想到的这个行为。我根本无法可靠的断言“A做的就是这个行为”。因为那需要的关联动作,不是“联想”,而是建立在对方自愿接受审判权(也就是被错判的可能)的、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程序正义的评判过程。

一般而言,我们不依赖对方对判断权的授予,是不可能合乎法理(对于基督徒而言则是“人不可判断人”的信条)的达成这个判断。

所以,一个人几乎永远无权说“xx这种人“这个话——除非他手里有有管辖权的法庭的有效判决,或者从被判断者的授予而来的判断权。

而一个人如果长期养成这种自觉性,就能习惯成自然的,本能的做到对事不对人。

ta会拥有一种不明白这一点的人所艳羡而百思不得其解的能力——能进行猛烈的批评,却很不容易招致人的愤恨。至少,远比这位艳羡者所遭受到的愤恨少。

后者总是以为那只是他所艳羡的对象懂得“高级的含沙射影技巧”,于是他努力在学习那些“话术”,却并不知道——

如果心中无道,则术无可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