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需要为现公司考虑吗?

从个人职业生涯的角度,可以说“好企业”只有一条最好用的鉴定标准——走了的员工不介意再回来,而企业也乐于再录用。

某种意义上,这样的企业并没有“离去”的员工。它更像是“职业母港”。

而“光荣退役”(honorable discharge)是达成这一点的关键条件之一。

如果一家企业并没有这种文化传承(或先例),那么它自然很难获得离职员工的过深体贴,勉强能指望劳动法那点保障罢了。

如果它有,又有谁不想多条后路呢?这个问题也就根本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