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对服务员说「谢谢」吗?

任何时候都不要认为自己已经“给够了报酬”。

因为任何时候这都不是事实。

你给的是对方要求的对价,这只能用在主张交付物的硬指标上。

它并不能被视为已经“买到”了对方友好亲切的态度。

友好亲切的态度,不是——甚至也不能是——人对人的契约义务的一部分。

因为原则上你们不可能在负担得起成本的前提下就“到底什么是友好亲切的态度”达成没有争议的共识。

你规定“必须说早安”,ta可以把“早安”说得你想砍死ta。

没有这种甲方、乙方、裁判方的三方一致共识,它就在实践上没有写进契约的可能。

友好、亲切、宽容,只能被放在契约之外,只能由双方各尽所能,各安天命。

换句话来说,“良好的态度”不可以被视为理所当然,永远不能。

你得到了,全都是你意外得到的,全都有还以感谢的必要。

这包括但不限于——

父母接受子女的恭敬、

子女得到父母的恩慈、

长官得到下属的积极服从、

主人得到仆人的忍耐、

君王得到臣下的忠诚、

爱人得到爱人的理解……

所有你能想到的,无法写在合同上让人签字、出了争议无人可以裁决的、

全部、

永远、

没有例外。

所有的友善,都超出契约之外,

都要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