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相信祖国的司法公正吗?

今天讲一下你与法律的关系,也就是何谓健康的、有效的法律观。

首先,你要认识到一个基本问题——法律是一种“最不坏的解决方案”。

在所有调整社会成员关系的手段之中,最笨重、成本最高、副作用最大的手段,就是法律。

只有一切其他手段都力所不能及,无法对事情做出令各方都满意的调整,必须要有所决断、以免社会进程卡死、社会关系空转,人类才会愿意承担这巨大的成本、冒这么莫测的风险,忍受这深刻的负效应,来“冷启动”社会关系。

事实上,一旦事情进展到“司法裁决”这一步,出现“控、辩、裁、观四方都对结果表示满意”这种理想的结果是极为罕见的。

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裁决都会以这四方中的某一方、甚至某几方深感失望、愤愤不平为实际结果。

注意,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如此。

原告有原告的“朴素正义观”——对方居然没有被碎尸万段,实属枉法宽纵。

被告有被告的“朴素正义观”——我居然没有被宣告无罪,简直苍天无眼,日月无光。

控方,辩方各执一词,一个说串供伪证,一个说非法取证程序瑕疵,喋喋不休。

旁观民众各自代入剧情,攘臂瞋目,大言炎炎。

这几乎是所有高关注案件——甚至几乎所有案件——有极高概率出现的结果。

我再说一遍,这不是什么爆发了千古奇冤才会出现的罕见特例,而是十常八九的常态

判决之后,有一方或多方认定自己遭遇了“千古奇冤”,这种事十常八九。

十常八九的意思是——任何一个你进行自我代入的案子,既然你如此的积极代入,你就几乎逻辑必然的不是“奇冤”的一方,就是“你居然还觉得自己冤”的一方。

看清楚,不是“罕见”,甚至不是“偶尔”,而是【极大可能】、近乎【逻辑必然】。

你要谈论司法公正,你必须先清醒的、毫无侥幸的、深入骨髓的认识到这个基本事实,然后在认识到这个基本事实、对其习以为常、接受为世界的基准之后,在这个逻辑前提之上去谈论司法公正。

如果你的“司法公正观”意味着“皆大欢喜”,那么我可以直接告诉你——抱歉,你定义的这种“司法公正”在世界上实际上根本不存在。

你所设想的那种“皆大欢喜、众皆叹服”的“司法公正”很可能——事实上也的确是——在课本里存在,在司法考题里存在,在老师的课堂上存在,在电视剧里存在,在快板书里存在。

在上述这所有的美好传说里,它甚至看上去是一种常态,一种理所当然、天经地义。

但是,这种皆大欢喜式的“司法公正”在事实实践上根本不存在。

如果你认定司法公正必定要皆大欢喜,只要你不欢喜,就意味着没有司法公正,如果你认准了这一点。

那么你现在就可以下结论“一切司法公正都是骗人的”了,而不需要等到你自己真的遭遇什么案件或者倾情代入某个案件了。

这其实跟司法是否公正根本没有关系,而仅仅是一种必然破产的幼稚和傲慢

而且很自然的,如果你抱定“我不服就意味着不公正“的念头,你只要遭遇官司,你都会遭遇沉重的打击

因为世界对你将毫无怜悯。

它对你所谓“黑暗”“枉法”之类的指控根本不屑一顾,只会眼都不眨地从你身上毫不停留地碾过,留下断手断脚的你在车辙里哀嚎。

对这个“正义必能皆大欢喜”的笃信,是律法主义最大的心毒。每一个“法律的信徒”前面都有这样一次迎头痛击。

请你摆正这个基本观念——司法考虑的是未来社会的综合效益。

这种综合考虑,不但不以此刻的当事人的皆大欢喜为准绳,甚至都不会以未来的潜在当事人皆大欢喜为导向。

它一开始考虑的就只有“全局全域综合损耗/风险最小”。

任何能达成这一结果的方案,都会被认定为正义的方案。

因为法律——如同一切其他社会关系工具一样——天生唯一的使命就是保证尽量多人活尽量久

如果让你们每一个人都有某种不满意可以换取“尽量多人活尽量久”,它就将毫不犹豫的无视你这些“不满意”。

是你要学会对这种安排满意,学会避开这方案的车轮,而绝不要在任何意义上幻想这车轮会因为你不高兴、“不接受”而转向。

因为“不接受”即为向“尽量多想活尽量久的人类”事实的宣战。

被无视已经是你能得到的最好的待遇。

世界不是家家酒,它是残酷无情的。它若不对这样将自己的喜乐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人残酷无情,它就是有负职责了。

站到这个立场上,重新思考什么叫司法公正。

我先警告你——不要以为这是一个凭自己一天班没上过、一个官司没打过的直觉,即所谓“朴素的正义观”可以轻松拥有的立场。

正义是世界上最复杂的问题,你对着复杂性如果没有敬畏,基本上的你的结论都不会造成实际的影响。

除了会导致你个人愤懑、抑郁和绝望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