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什么?

要理解什么是自然法,有一个很简单的思考工具。

假设你与对方在旷野中相遇,你听不懂对方的语言,对方也听不懂你的语言。你并不知道对方的风俗习惯,对方也不知道你的禁忌怪癖。

你们的俩的文明从未相遇,甚至对方可能都不是一个人类,而是开着飞船降落的蓝皮肤外星人。

你将假设ta无论如何都仍然遵循着某种行为模式——比如会把直接破坏ta的身体或者损伤ta的飞船的行为视为敌意。

你也估计ta会对你的行为有一个类似的估计——只要对方是智慧生物,你当然也没有猜错。

而你们的估计之中,会有一个交集。

现在假设落地了第三个外星人,也是头回来。

于是上面的交集,又再有交集——有可能会略小一点。

如此反复。

做好这个思想实验之后,回答这个问题——

你是否相信直到最终这个交集也不会为空?

这个问题有另一个变种——假设现场有哪位新来宾导致该交集一下子空掉了,你是选择认为是这交集确实合法的空掉了,还是选择认定这位“新来宾”应该只是一架型号不明、原理不明的无人机?

这个交集里装着的,就是自然法。

你的答案如果是“不为空” + “无人机”,那么你也就是一个狭义的自然法主义者——或至少,一个有自然法主义倾向的人。

这个交集的边界,就是自然法的边界——至少是你个人版本的自然法边界。

为什么要加上“狭义”这样的修正?

所谓的狭义,是指这种自然法仅仅只包含智慧生命所必然所共同遵守的伦理法则。当仅指伦理法则的时候,自然法已经狭义化了,实际上变成了“自然伦理”。

而如果取广义,则这个集合必然不为空的。

因为广义自然法是指所有智慧生命必然共同认同的一切对自己的行为有规定性意义的约束。

而这个定义里必然包括了自然规律——也就是牛顿定律、热力学定律、万有引力定律、动量守恒这些“客观”规律。

很显然,这是一个不容人不承认,不承认(包括对其朴素版本——譬如石头能打破头,高温能导致烧伤——的不承认)只能说明该对象尚无足以称为智慧生物的资格。

于是会必然导致其位格的降级——被从“外星人”,降格为某种“东西”。

如果取广义,则答案就被锁定了,所有人都没有任何意外,必然是自然法学派、和自然法学主义者——因为如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格都会自动湮灭,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植物人。

所以,为了使得这个话题变得更有意义,这里自然法取取狭义。


为什么自然法非常重要?

自然法有着一般立法梦寐以求而又可望不可及的优势。

1)自然法普遍管辖。

它不需要受管辖者的知情和同意,不依赖于受管辖者的个人理解。

你不知道破坏别人的东西会被认定为有罪,不影响对方会揍你。

你不认同伤人就该挨揍,不影响对方会揍你。

因为在对方这里这不属于需要你理解和签字同意ta才算有效的契约法则。

这些法则必须天然的、自动的成立,因为没有人能承担这些法则需要对方同意才能成立、需要对方正确理解才能实施的代价。

你拆我的房子割我的麦子,你跟我言语再不通、再素不相识、再“没有答应过任何共识”、再不理解,也没有意义,我揍你的权利必须在我这里被视为是正当的。因为把这定义为必须先要对方也同意才算正当的那些人都灭亡了。

就像你再怎么自称不懂、不知道、不同意、不承认牛顿定律,并不妨碍你掉落悬崖会摔死一样。

2)自然法绝对公正。

自然法不受限于其辖下的任何一方,永远不会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问题。

而其他一切的人类立法,则永远都不可能避免这个问题。即使改成由人工智能根据大数据来审判,在实质上也只是人工智能的编写者和维护者在代行裁判职责,而ta们自身要么被设定为在法条之内,从而导致不可避免的徇私枉法;要么被设定为在法条之外,于是导致该法不能约束其立法者自身,成为立法者事实奴役受管辖者的工具(哪怕这种奴役是不受抱怨的)。

3)自然法没有司法成本。

你违反了自然法,结果自然就出现了。不需要大家再凑一笔钱,请一群人,专门再去执行某个判决。也不需要担心某些该判的没有判、该决的没有决,也不担心执法的徇私枉纵。

3)自然法绝对权威。

自然法的判决绝对的有效,无可辩驳。就像假设有人手肿了,辩称“我明明采取了足够的措施能保证手不肿的”——“肿了”这一判决,本身绝对的证明了“你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

没有人可以怀疑自然法的绝对公平,任何人对自然法的判决结果感到意外,都只能自己去琢磨自己搞错了什么,而无法主张是自然法本身错了。这一基本假设是人类(包括一切智慧生物)进行逻辑思维的根基,如加否认,甚至仅仅是动摇,都会导致理性的崩溃,导致当事者的实际效能甚至不如一个香菇。

因此,只要是一个智慧生物,就不能既保留自己的理智,又诚实的抛弃对自然法的信服。嘴上不服气喊几句是可以办到的,但是最好别人真的相信你只是嘴上说说实,否则如果你被普遍认为认为是真诚的那样相信,你必定要被诊断为精神错乱和妄想狂,无法不被视为难以预料的危险因素而被限制行为能力。

包含了自然规律的广义自然法启示了人类一切关于“法”这一事物的理想。它自然而然的会成为一切人类立法和司法所追寻的终极目标,成为人类一切伦理准则的质量标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