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的内容?
如果你要简单的概括中国的治理原则,可以这么看,
中国在传统上就倾向于授予管理阶层极高的权限,然后通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防民之口在于防川”、“固国不以山川之险”这类信条来阻止这种超级授权被滥用。
简单来说,一开始就把近乎完全的权力都一并授给你。
第一,从根上避免出现需要这类手段才能解决的问题时你无工具可用。
第二,也免得一天到晚立法、修法、普法,付出极大的立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第三,避免法律复杂化,变成无数修正案,最后导致老百姓根本搞不清,进而导致能钻法律空子的“知识阶层”对一般人形成压倒性的优势。
然后再告诉你——理论上你确实可以合法的干出很多天怒人怨的事,乃至于从法律上你没任何罪责,但是你要老老实实地认识清楚,你真的滥用这些授权,等乱象四起的时候,反叛者可不会来跟你谈你合法不合法。所以虽然法的层面给了你授权,但你自己要知道点死活,明白这个稍微滥用就会出现“我这是合法职权”所劝服不了的问题。
而与此对应的,既然这么大的授权都给你了,那就一切你都要负责,一切你都有责任。既然你什么都可以管,那什么没管好当然就要怪你。
而西方的原则则是一开始我就不给政府这么大的权力,让它这个也不能做,那个也不能做。等出现了政府权力解决不了的问题的时候,我们再看问题情况给它加一点好了。
这个看上去更“先进”,对老百姓更有“安全感”,但实际上却远不是这么简单。
第一,西方政府因此有了极大的“这个不归我管”的解释空间。
你病死了,关我什么事?你们没给我这么大的紧急事态权啊,你们不是怕我滥用紧急事态,所以不准我这么快的封城宵禁吗?所以你们病死了我有啥失职?
是啊,人家说得有道理啊,不是吗?人家没有得到授权,所以哪来的不作为?
第二,政府真想要的权力,只需要一天到晚吓唬老百姓或者巧妙的利用外部因素,老百姓自然会乖乖奉上的——麦卡锡的搜查权,可以靠讲苏联故事得到;爱国者法案可以靠讲911故事得到;商业制裁授权可以靠讲中国故事弄到。
ta们掌握着宣传机器,你不想授权给我?我们慢慢来,我就不信你就是铁石心肠不害怕。
我想要更大的警权,我大可以让兄弟们多歇几天,等你们自己家玻璃被砸了再跟你聊。你要我抓贼,我就跟你哭我权力不够,我还有厚厚的案例库可以让你无话可说。
简单来说,这种所谓的“安全措施”,其实只是一个心理安慰,就像一把实际上一拧就开的破锁——如果你没这锁,你还会记得屋里别放贵重物品,睡觉别太死,偏偏你看上去还有这么把锁。
其实有这种假锁锁比没有更危险。
第三,通过这种添油式的授权逻辑,资本集团可以充分有效的拖延一些ta们自己不想看到的法律出现。只要高喊“自由”、“限缩公权”的口号,再让民意领袖入点暗股就齐活了。
第四,这种添油式的立法思路,势必导致本来是一块饼的法律,变成了一把碎饼干。一旦碎到一定程度,这些东西就会对一般老百姓变成天书,而对知本集团形成魔法般的优势。大到我可以直接揍你一顿,然而却被无罪释放。
现在世界上流行的是西方式的套路,所以很多学法律的业内人士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这个逻辑本身的问题,只是不假思索的认为“要变成美国那样的强国就要在这方面跟美国一样”。
其实这是不见得的。
东方主义的体系在数学上并不见得比西方主义的思路糟糕。
但你如果认准了只有西方方案是标准,那你确实是会经常吓得不轻的。
简单来说,在中国,个人权利在客观上实际上是被那些“水能载舟”“甚于防川”这样的信条保护的,而不是具体的法条。
中国的法律常常呈现一种这样的风格——只看法条就会觉得“如果官方对我有恶意,可怕得要命”,但是实际执行起来,官方往往并不会简单因为法律上可以这么干就真的这么干。
可以说,这个尺度是为某些人特意预留的,跟老百姓几乎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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