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称「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底线」?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一句说烂了的老话。

谁都知道“理论一定要和实践相结合”,但是一到应用了,就有人要抓狂——

如果完全按照理论实践,基本上等于睁着眼睛往理论上不存在但山峰吹得裤裆发凉的悬崖下跳。

但是如果你不跳,那又是明晃晃的、不由分说的背叛理论。

这情况几乎在所有的社会伦理、管理实践、运营实践里都存在,想不通这个关节,那迟早人要么被撕成两半——说一套做一套;要么就反智化——抛弃、鄙视甚至仇视一切理论,冠以“真空里的球形鸡”称号;要么就玄化——化身自言自语的晦涩之神,只醉心于创造精巧的自洽体系,只要老妈还不赶出门,洒家已经不再以红尘俗世为意了。

这问题在哪?

在于一个关键的要害上——人类对理论的正确实践,在客观上就仅能限于“尽可能”三字而已。

“尽可能不杀人”就是人类对不可杀人的理想实践。

“尽可能不欺瞒”,就是人类对不可欺骗的理想实践。

“尽可能不偏私”,就是人类对不可偏私的理想实践。

看清楚,理想实践——ideal,至高、最佳、极致了。

这话具体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你要停止指责人“没有实践xxx”原则,而要转而仅仅关注“是否还有进一步贯彻xxx的空间”。

对人类而言,只有通过证明“明知还存在着进一步逼近的空间但却拒绝前进”,才构成合理的过失和罪行,才能构成产生真正有力、有价值的批判。

你要转变你的过失观——

没有做到、没有实现,并不为过失,并不产生可追究的责任和罪。

有显著的努力空间,但却有意不去极尽这个可能,这才构成可以追究的责任和罪。

罪的根据,并非来自“未能符合理想”,而仅仅来自“未尽可能”。

你要学会接受和赞赏人们善尽的可能,并且停止不自觉的将“没有达成理想状态”视为“背叛理想”。

善尽可能,就是人类对理想最大可能的热爱。

相信和遵循这样的过失观,则是理想对人类最大可能的热爱。

此念一通,云开雾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