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和主权的最高性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存在,是保障人权还是维护主权?

一个人犯了法,被法庭判了有期徒刑,是否违反ta的人权?

很多人会说“如果不违反ta的人权,就得违反别人的人权了呀”。

其实这问题里的伦理关系根本就不是这样。

ta之所以可以被审判,是因为ta首先授予了法庭审判ta的权利。

犯法的是ta,授予审判权的也是ta,法庭只是在执行另一个ta的委托职责。

这就像你的许诺本身可以对你自己发生束缚,那是许诺时的你和被约束的你发生了矛盾。

国家的主权一样是来自你自己对宪法的接受所产生的授权。

它本身就是你自己的意愿的一部分。

它与你眼下的意愿所发生的冲突,犹如你自己答应别人的约定和你自己临时产生的某些想法的冲突。

是一个你和另一个你之间的矛盾。

而不是你和一个“超自然自在之物”之间的矛盾。

所谓“侵犯”你的人权的那个“主权”,本质上就是你的另一部分人权。

当有人如你所请早上叫你起床的时候,ta侵犯了你睡懒觉的人权吗?

看明白了吗?

这里其实不产生“侵犯”这样的罪名。

除非你认定国家意志遭到窃取,违背了你之前同意的法定的合法程序,否则它依合法程序行使宪法所赋予的一切授权,本质上都不构成对你人权的侵犯。

也就是说,侵犯人权的肇因并非“主权”,而是“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