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教授所说的不能在地上建立天国是什么意思?
我看到很多人在说这话的合理性在于为了防止理想主义者造成灾难,不能在立法中容忍理想主义的成分。
罗翔自己是什么意思只能他自己来定义,我只说说这个“要在立法中排除追求社会理想的考量”这个说法。
首先,这能做到吗?
正义、公正本身就是理想,甚至连“稳定”都是一种理想。法律所要诉求的任何一个目标,有哪个不是社会理想?
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的社会理想的工具,对于很多人——包括罗翔自己——而言,法律甚至恐怕本身就是理想的一部分。
放弃了理想主义,法律自身即成赘物,谈论的基础就消灭了。
第二,如果是在说基于某种激进的理念而制定法律,导致了很多人死亡,于是要在立法中防止理念化。
这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呼吁。
因为做那些立法的人恐怕根本不仅仅是从“实现我们的理念必须要杀那么多人”出发,而同样也自认为是从“不这样做恐怕要死更多人”出发而那样做。
把主张者自己摆在那个位置上,他会发现他是在“立某法会死多少人”和“不立某法死多少人”之间选,事实从来就没有给过人“不立某法就不必死人”这种选项。
很多人会觉得大量的法条似乎都不是刑法,只不过是经济处罚,谈不到这个层面。
殊不知当人钱财即如杀人父母,亏损和罚没一样是会逼死人的。
人家的车是倾家荡产贷款买的,你立法禁止人家就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了,难道这些人就不是你的“理想下的亡魂”吗?到时候你是拿什么自辩?
“我不是为了自己的理想,而是因为不这样决定,会死更多人”——你是不是一样会这么说?
你信不信希特勒也会这么说?
那些在朝代末年立法大批大批处决“叛逆”的司法官,ta们到底是为了实现王道乐土的理想,还是为了“不这样做会死更多人”的“不得已”,这有什么真实的办法可以区分?
除非对方的理想本身根本逻辑不通,或者直接的诉求就是毁灭人类(这只不过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逻辑不通),否则有哪一种社会理想不是在自称追求最大繁荣呢?
ta们之所以有那样的理想,就是因为ta们自认为看到了社会的问题,笃信自己给社会开的方子是总体上死人最少的方子——尤其是“考虑到子孙后代最小牺牲”的方子。
他们怎么可能一旦上台不会抱着“临危受天命”的心态相信是自己的“最小伤亡主张”被人民授权了?
怎么可能不基于“这是死人最少“的强烈自信去“紧急治疗”?
这到底是“为了自己的理想”,还是“为了应对残酷的现实最现实的做法”,除非你能提供真正有效的理性工具去加以区分,否则根本是一体两面、互相绑定的。
换句话说,只要你认同“两害相权取其轻是无论如何都合理的策略”,那么你等于就放行了“为了建立天国必须杀掉一批人”。
因为在危机存亡之秋,这两者不过是【同一个判断】的不同形式的表述。
到时候把一个完全现实主义的人摆上去,他一样会选择基于现实杀掉“必要的人”,并且开始主张这是为了某个理想。
因为到时候若不去相信这样可以实现某个理想,人是不可能不疯的。说得残酷一点,这甚至给被杀的人带去了某种安慰——有很多人在那几千年的浩劫中,是带着“希望牺牲我可以成全你们的理想”的人心态接受命运的。
我完全赞同说这话的用心和立意,但是在没有提供工具和方法的前提下,这仍然很遗憾的是个事实上没有意义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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