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为了好玩常摸7岁亲生儿子生殖器和屁股。我报警了(警察仅教育了几句)。他现在冷暴力,后面怎样处理?

说句实话,这是“恋童癖”的可能性极低。

第一,描述开始时间是2-3岁。

我看知乎用户一般对两到三岁小孩是什么状态没有概念。直白点说,从生理结构上都没有多少做性幻想的余地可言。如果有,那是一种相当极端的症状了,基本不可能满足于抚摸逗弄。

第二,这是亲生的同性子女。

尽管“神父恋童”这种案件闹得沸沸扬扬,但实际上恋童案例大多数仍然是成年男恋幼年女。

至于“恋”亲生子女的,是否属于“恋童”,这本身恐怕学术上、法律上都有重大争议。

第四,性变态,是有勃起的,有勃起吗?是有以高潮为结束的满足的,有吗?

第五,性变态,是自知有重大道德与法律风险的,会寻求隐蔽与私密的,会用其他可以解释的正当行为隐藏性接触、会劝说和威胁被侵犯对象不可泄露的。

有这种回避、遮掩;劝说,威胁吗?

第六,性变态是会边际效用递减的,因此会不断发生进展的,有向露出、手yin,口交……等等阶段的升级吗?

根据自诉,这行为已经持续多年了。持续多年不升级?而且还降级?

第七,性变态不是谈恋爱,是仅将对象视为泄欲工具,因而没有特异的忠诚性的,于是性质严重的性变态行为总是会发现多个指向对象的。

有对邻居、朋友、亲戚的小孩发展出异乎寻常的亲密举动迹象吗?

第八,恋童发展到对自己亲生的两岁同性子女产生不加掩饰的性冲动,意味着存在强烈的判断力不足和成瘾兴奋。这一般会伴随烟草、酒精、高速驾驶这类其他成瘾现象。

有伴随酗酒、吸烟或者其他异乎寻常的成瘾行为吗?

如果你们真的要专业的怀疑这是恋童癖,你们为什么不问这些最基本的跟进问题?现在就敢断言是“恋童癖”?“性问题”?

出于严谨性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是一回事,出于猎奇心态把当事人往这上面引导是另一回事!


这并不是一个性观念问题,而是一个权力观念的问题。

你们发生分歧的地方并不是这样做是不是会造成儿童的心理阴影,而是“在双方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如何形成最后共识和基于共识的一致行动”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丈夫不认可妻子所认定的事实逻辑,于是直接决定无视妻子所作出的相关主张。

他的不认可,在他的立场上看来高于你的认可。你的主张要经过他的认可才被视为有效。

这应该不仅仅表现在这一个问题上,而是恐怕还有大量其他的细节会表现出这种权力观。

一件事,你觉得很担心,对他没有意义,他不担心,你的担心就会被定义为瞎担心。

一件事,你觉得可行,对他没有意义,他觉得不可行,你就是过度自信。

现在的问题是显然你并不接受这样的安排只是在犹豫对方所提供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上的价值是否值得你考虑进行战术性的妥协。

但这前景很不乐观,因为同样的争执预计将在子女择校、选专业、价值观教育、父母养老、个人职业发展、家庭理财和投资……等等等等方面反复发生。

你们现在的客观模式就是在靠“绝对实力”解决问题。谈不上“检查逻辑和证据,信服科学结论”,而是靠谁手里握有更大的破局的筹码、更能承受破局的损失来决定谁可以坚持到底,而谁将不得不妥协。

你们要讨论清楚当彼此发生意见分歧的时候到底要怎么办。是照A的意见办、照B的意见办、还是抓阄、轮流?还是遵守严格的发起动议、执行听证、投票表决的流程?还是实行一票否决制?

说句实话,其实真正能行得通的,只有一票否决制——也就是双方只要有一方认为某事不行,这事就无条件的不可行。双方共同面对此事不实行的后果,直到否决一方改变主意。

这本来应该是默认被执行的规则,是基于爱的关系不言而喻的协调方式。

它还有一系列的补充细则——

1)在没有明确意见的区域,应该提前沟通此处的指导原则;

2)在没有明确既定指导原则、也暂无条件沟通的地方,优先视为对方不同意;

3)在没有明确既定指导原则,也无条件沟通,且有明确而紧急的必要时,可以独断,但要视为临时的机变处理,而不可以以此为基础对外订立长期甚至永久的契约关系。

实施这些基本规则,即构成相互尊重的关系。

但这不是终点——你们一定看出相互尊重关系的一个致命的问题——缚手缚脚、顾虑重重,如果不加补充,相互尊重这条原则毫无疑问会极大的限制人的自由,成为一种令人窒息的重负。

因此,在此之上,还有一个台阶——

我们之间,除了我们共同受其约束的法律之外,只有我明确表达过、你也明确同意过的约定将被我视为对你有约束性。这意味着一切我所认可的风俗、传统、惯例、“常态”、“规矩”、“天经地义”,在未经你明确认可的前提下,都默认对你无效。

你只需要在意我们之间的明确约定,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其他“不言而喻”却又需要你遵守的东西。

在这之上,还有一个台阶——

我给你临机处置、便宜行事的信托。我如果表达了明确的反对,则我的反对应该生效。但在我明确反对之前,由于你的临机独断造成的一切后果,我愿赌服输,风险自负。

在此之上,还有一个台阶——

因为我的反对而使你不能做的事情,我都视为出于我的软弱而对你造成的困扰。我有责任将这种反对做最小化的规定——

1)在定义上做最精确的界定,并将一切模糊地带视为无限制。

2)在时间、空间、对象的生效范围上做精确的界定,并将一切模糊地带视为无限制。

3)无论定义、时间、空间、对象的界定,都按照我所能承受的最低限度来定义。

4)我将努力尽可能早、尽可能广、尽可能深的解除因我而生的对你的限制。

这三轮授权,是一层比一层深的馈赠。

没有这三重馈赠,“尊重”在亲密关系中是无法执行的。

这三层馈赠,只要明确的、清醒地宣诸于口,就是确定无疑的爱的宣告。

这是人所能行的至真至勇之事。

人间挚爱,无过于此了。


我把话说明白点——

我不认为这是什么恋童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