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办案是否都是“有罪推定”?法院判决是否只能全盘认可监委的调查结果?

一般侦查、检察机关的作为所基于的是合理怀疑/侦查假说,不叫有罪推定。

认为存在可疑、存在有罪的可能,然后根据这个判断去投入资源,搞清这个可能性是否可被证实或者可被证伪,这不叫有罪推定。

只有“无需投入资源进行证实或证伪,仅仅因为存在嫌疑就认犯罪事实必然成立”,这才叫有罪推定。

简单来说,“有罪推定”是一个只有在判定环节才可能发生的问题,因此避免有罪推定是仅仅对法官、陪审团这种审判者才适用的责任,对一切侦查机关、检控机关,根本就不适用。

侦查、检察机关既然没有裁定罪责的职权,ta们也就根本没有“有罪推定”的能力。

能力都没有,怎么可能有这种罪名?

第二,法院很少否决纪委监委的调查结果,是因为纪委监委这些人办的案子如果都越过了党纪处罚的标准线,到了移交检察院起诉的地步,意味着这些案情的可靠程度已经客观上受到了严格的检验。

这就跟亲爹告儿子忤逆,送ta去坐牢,极少有冤案的原理一样。

这些干部都是党内的精英成员,是至关重要的的重大资产,有使其改过自新的余地,就跟老爹教训儿子一样,无论怎么重罚,都是尽可能不愿伤其性命的。

然而移交检察院处理,往往跟着一句人们以为“没啥意义”的话——“撤销一切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这其实就是因为已经无可挽回,结束了这人的zz生命。

简单来说,就是这是已经“大义灭亲”后移送的案子。

严重到了这一步,最后被法庭认定没有任何问题的可能性在客观逻辑上天然就是很小的。

这也是为什么在古代,忤逆案几乎不怎么审,只要亲爹敢送,衙门就敢直接打。单纯从利害关系的角度看,衙门的父母官的标准没可能比你的亲生父母高。如果父母都认定有罪,那么衙门干脆“免检办理”了。

现在至少还是老实的单独重新审查了一遍。

所以现在这个问题,等于是在问“为何客人检验厨师吃过的菜结果总是无毒”、“病人想请医生拔掉的牙为什么总是真的有毛病”。


值得补充的是——客观上的确ccp党内调查的周密、深入、迅捷程度要远超于一般行政和治安调查。党内纪律处分的发起门槛也要远比一般侦查检查机关低。纪律处分的审批也要远比一般司法敏捷严厉。

你可以自己比较一下党纪工作和一般司法案件的调查审理流程和机制。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很轻易可以发现,前者的森严程度是远超一般司法体制的。

你要拿什么共和党、民主党、民进党的所谓党纪去对比gcd的党纪,你会发现前者基本上是一种过家家式的玩笑。

基本上在这些西方政党而言,只要你不影响本党的选票,或者有办法不用纪律处分而避免你对选情造成影响,自然就没有纪律处分可言。

实在不行,你本人也可以自请辞职了事。

而且绝大多数处分都仅止于“取消党内提名”、“撤销党内职务”这类选举相关的处置。

看看这个介绍,别看它用了很多赞美之词,实际上你真去翻一下西方政党的条文,会发现基本上全都围绕选举,最坏结果也就是不给选了。

甚至所谓的“党内监管”,客观上主要靠的是外部媒体爆料。

国外严明党纪:党员不可“任性”_共产党员网而最大的违纪行为是啥?

不是贪污受贿、不是强奸幼女、不是赌博吸毒、不是杀人抢劫——这些只要你有办法不上新闻,党内其实没人真的关心。

最大的罪行,是“作为党员,不投票给本党提名人和提案”。

立刻开除、永不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