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慈子孝。可为什么现在都宣传「孝」,而几乎看不到「慈」呢?

先把慈的基线划一下:

中国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的, 父亲作为家庭中的首脑, 家庭中的所有成员, 包括他的妻妾子孙以及家庭中的奴婢都在他的管理之下。“父”字, 据《说文》:“矩也, 家长率教者, 从又举杖”, 字的本身即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儒家重视尊卑长幼, 讲孝悌伦常, 子女要听从父母之言, 没有独立的权力, 子孙违犯父亲的意志, 不遵守约束, 父亲自可行使权力加以惩责。

《吕氏春秋》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 《颜氏家训》也说:“笞怒废于家, 则竖子之过立见, 刑罚不中, 则民无所措手足, 治家之宽猛, 亦犹国焉”。不仅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 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子孙不孝, 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 还给与父母以送惩权, 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除享有对子女的教令权外, 父亲还拥有决定子女婚姻的权力。他可以命令其子女与一定的人结婚, 不容子女违抗, “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在财产方面, 作为子女, 也没有独立的权利, 不得私擅用财, 父母在, 不得别籍异财, 只能听从父命, 以孝事亲。

《大清律例》“子孙违犯教令”条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 及奉养有缺者, 杖一百。[谓教令可从, 而故违;家道堪奉, 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大清律例》“别籍异财[按此系十恶内不孝]”条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 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 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 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 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若奉遗命不在此律]。”

《大清律例》“卑幼私擅用财”条规定:“凡同居卑幼, 不由尊长, 私擅用本家财物者, 十两, 笞二十, 每十两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 应分家财不均平者, 罪亦如之。”

总之, 一个家庭中的父子之间, 父亲负责管教子女, 安排其生活, 子女只能听命于父亲, 没有自由可言。

《传统法律中“罪家长”制度研究——以《大清律例》为视角》 续晓梅

看懂没有?

什么叫慈?本来该打该罚、可打可罚的,要求父母以慈为念,宁轻勿重,宁宽勿苛,是以为慈。

按照现在的法律,本来赋予父母的权利已经被法律剥夺了极大的部分,那本来是“慈”的劝诫打算救济的部分。

换言之,只要父母没有违反未成年保护法,从社会秩序的视角看慈的标准早已经达到了。

至于子女自己觉得“还不够慈”,觉得还要召唤出政府、专家来再教育教育父母,那是另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