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话说,
一块石头的本质是什么?
就算这是一块大理石吧,那么是碳酸钙吗?那是它的成分。
抓起一把沙子,它的本质是什么?
一把崩解的石头残骸?那是它的来源。
一匹马的本质是什么?
一种奇蹄目动物?那是它的分类。
这些事物,我们的确是对他们有一系列了解。我们甚至可以通过抓取特定的特征组合,给它一个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码式的特定描述,借以将它与非它之物有效的区分开来。比如像命名一种特定品种的山羊那样,抓出角、皮毛、花色、骨骼、内脏解剖结构之类的特征,确切的识别出一种动物的确是这种羊而不是其它的物种。
但是,这是它的本质吗?
如果这就足可以称其为本质,那么你的本质大可以被表述为“一名持有编号为xxxxx的身份证的x国公民”。
这足够作为你的本质吗?
那么,一个圆的本质是什么?
平面上距同一点距离相等的点的集合。
这却的的确确是圆的本质。
你们看出问题来了吗?
要谈论一件事物的本质,首先要确认人类是否对它拥有谈论的权柄。
一切非人所造的自在之物,人类都没有资格谈论它们的“本质”。
谁创造,谁定义。谁定义,谁断言本质。
这种权柄是有边界的。
这种权柄也是有交叉的。
石头不是人创造的,于是人类没有足够的位格谈论它的本质。
如果把石头垒成一座房子,房子里有人类注入的创造力,人类对房子的创造部分就存在谈论的立场——但这是不完全的。
但若某理式完全来自人类的构造,那么构造者就有完全的权柄去断言它的本质。
举个例子,弗洛伊德就可以断言力比多(libido)是什么。
马蒂斯就可以断言野兽派是什么。
他们就有绝对的权柄和立场去谈论libido、野兽派的本质,因为这概念真的就是他们构造的。你不喜欢你可以换一个,但是他们已经占领这几个概念,真的就是他们说了算。
你大可以自己写个没人玩过的公式然后定义它为“张王氏曲线”,这曲线有用无用另说,但以后有谁说“张王氏曲线的表达式不是这个”,你就可以绝对的否定ta。
换句话说,对一个事物的创造性贡献有多少,人类就占有多少“话事权”。
现在问题来了,法律这个事物,人类到底“持股”多少?
人类的法律,真的是人类决定的吗?
让我们来观察最理想的情况——
新朝伊始,在某位伟大的思想家的指引之下,一个社会有了一种了不起的思想体系,然后基于这个思想体系构建出一种价值观,然后在这个价值观之上构建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但这并不是故事的结局。
人类接受不了“坚守这个价值观宁可迎接毁灭”这种安排。
于是这个价值观随时随地都要接受“行得通”、“有可持续性”的实践斧正。甚至到了最后,说实话人类当初的理想——谁还有这个心力去考虑什么建国的初衷?眼下就要过河、要过关,过不去一切全完。
什么理论不理论?理想不理想?重要的只有“行不行得通”。
昨天行得通的,今天行不通了,改掉。明天它又行得通了,改回去。
我们实际上是被现实驱赶着,有什么就做什么,最后得到了一大团“目前看来撑住了”的大杂烩。它是无数动机不同、利益不同、所处环境不同、面对的问题也不同的人沿着历史路径依赖掺合起来的七嘴八舌大杂烩。
谁也没有真正拥有过那个理论上的定义权。
我们的法律研究,本质上是在想为这个大杂烩找到一种可以总结出来的共性。但是即使做到极致,也仍然会有一成装不进这个理论框架而又无法割舍的东西。于是法学家们常常心怀“这是必然会随着未来的到来自动脱落的赘物”的朴实愿望。
但现实的发展常常教训ta们——下一个世代里,反而是这个“胎盘”长大了,这些“赘物”才是本体。
这有点像什么呢?
就像你是个抄写员,屋里有一个拿皮鞭的大块头。
“随便你写!”ta说。
你就“随便一写”。
然后你就劈头盖脸挨了一顿鞭打。
然后ta又叫你“随便写”。
又一顿打。
无限循环。
最后你终于写了一个自己好歹挨得住的“轻伤版”。
然后你拿着这本东西,你要谈论ta的“本质”和“中心立意”。
观众只看到了这东西真的是匪夷所思,伟大正确得超乎想象。
问题是ta到底是你的作品,还是那大块头的作品?你们谁才真的手握着它的“本质”?
不是你所造的,你就没有资格去谈论它的本质,谈了也无意义,不管你谈出什么样的美妙理论,也只是幻觉。
这就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其实只有猜测、并不会有真正的答案的原因——不管答案本身说起来多么令人五体投地,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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