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机构不再与史航合作,学者评「关于性骚扰,社会尚未建立共识」,如何看待社会在反性骚扰中应起到的责任?

这提供一个标准答案,以供将来有类似困扰——这是指存在性骚扰指控——的当事人参考使用。

“很抱歉我的行为引起了你/你们的这种痛苦,我对此标准的掌握现在看来存在欠缺,对你/你们的感受不够敏锐和谨慎,尽管这些批评令我感到痛苦,但我很理解做出这样的提醒对你/你们并非易事,因此衷心感谢你/你们的勇敢的提示。我一定仔细反思如何修正自己的行为,尽最大努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不要干“我不认同你的性骚扰标准”这种事,因为基于最基本的利害关系,这本来就不可能由“发起方”来参与意见,你越要参与,结果只会越坏。

这种认定标准上的争议,就算要争,也只能由你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去争,由中立的、权威的司法部门去衡量,你自己本人是只能回避的。

其实这个道歉并没有等同于在法律上认罪,因为这是在基于对方的个人标准承认过失。

你在跟对方来往,那么对方自然就拥有评价相关交往行为的天然权柄,这本来就是来往的意义,是关系的本质。正因为你甘愿接受这种审判,你跟对方的关系才是有分量的,令人动容的。

功利一点说,你对这个履行这样的关系伦理,会立刻鲜明的证明你所有关系的价值,所有关系人都会因为你对这个人的态度而意识到自己得到了多么宝贵的社会资产。

那么这个人如果对你发起的攻击是不公平的——甚至只要是可抵御的——就等于对ta们的高价值资产造成了可以避免的威胁。既然是可以避免的损失,大家自然要行动起来去避免损失——甚至就算是不可避免的,也自然会有人去尽力减少损失。

甚至就算是当事方自己,意识到这个关系是多么的贵重,自然也会转变态度。

因为一有分歧就忙不迭“自卫”的人,所在多有,而甘于信任对方,授予对方判断权——哪怕是部分的判断权——的人是人一生中都难以遇到几个的。

你的安全在于让对方觉得你可贵,而不在于让对方觉得你可畏。

再强调一遍,注意上面这话的分寸,这并不是在法律意义上承认犯罪。你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罪行,这个只能交给法庭去决定,并不能由对方、也不能由你自己说了算。

你要知道,并不是对方认为你有罪、你自己也认为自己有罪,法庭就一定也会认为你有罪的。这事只要流入公共领域,那就不再是你们自己的事,它的判决就属于新的公共标准的一部分,这只能由司法机关去衡量决定。否则你们俩一合作岂不是就把公共标准给改了?

因此这个裁定你必须要留给法庭去做。但留给法庭去做决定的意思,是你自己要站一个“我不确定我有没有罪”的立场,而不是一个不等法庭裁定就自行宣布的“我绝对没罪”的立场。

如果对方描述的什么情节是假的、出示的什么证据是伪造的,这个你可以对公众说明,但是你没有权利和资格给自己断言无罪。

一旦你严守这根红线,不管是公众也罢、司法机关也罢,很自然的会觉察到你是这个社会的良性成员、积极因素,你的价值要远高过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僭越公器,给人定罪的人。

你通过这种谦卑,把审判权交托给公众,这是对公众最大的尊重,和急于篡夺公众权力宣告你有罪的对方相比,公众的感情天平自然会向你不自觉的倾斜。

这自然意味着公众会给你最不苛刻、最宽容的裁决——注意,这不一定是无罪裁决——但这已经是你能得到的最公平和宽容的裁决。

这些“技巧”,尽是阳谋,完全可以堂而皇之的广而告之。

这些话看上去逻辑简单,道理直白,但要用得出来,说得出口,仍然需要无畏的勇气。

你说得出来,单凭这份敢于纵身一跃豪勇和这准至毫厘间的对社会的洞察,都自然要让对方犹豫三分。

与如此智勇兼备、得道多助的你为敌,绝不是什么明智选择,而与你尽释前嫌的大门你已经给对方敞开了。

在这两者之间仍然要选前者的人,往往很自然的也不是你的对手。

这些道理,而不是什么所谓“性骚扰的客观判定标准”,才是性骚扰问题的全部共识。

因为这是自然法范畴的事实,高于一切人类自己的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