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科学家,我们是否应该只重视起成就和贡献,而不考虑其私德(比如牛顿)?

“私德”到底是什么?

假设一个官员一方面努力建设城市,成绩斐然,另一方面收受贿赂,这个算不算“私德问题”?

并不算。因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不属于“私人事务”。这并不是只和行贿而没达到目的的冤大头有关,这属于公诉案件

假设一个科学家得了诺贝尔奖,但是另一面却把邻居一猎枪打死了,这算不算“私德问题”?

其实也不算

因为杀人罪行也并非某甲和某乙的私事。张三把李四杀了,绝不是“只要李四家里有人去找张三报仇就行了,与别人无关”。

杀人也是公诉案件。

一个博士生导师成果斐然,但是把某学生强奸了,这个算不算私德问题?

规律你们应该看出来了——强奸罪也属于公诉案件。

所以这也不是私德问题

属于公诉案件范围的,并不叫做私德问题。并不因为你个人觉得“这个事情没有直接伤害我的利益,我不关心”,就会因为你的不关心,而变成“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私事”。

不然,杀人也一样可以循着这个逻辑成为凶手与受害人家族之间的私事,从而推出“杀孤儿、杀流浪汉无罪”这样荒唐的结论。

很多人在谈论私德问题的时候,不假思索的认为公众(甚至任何个人,比如自己)理所当然的拥有对个人私德的评判权,其实主要是将上面所举的公诉案件的例子误以为属于“私德受审判”的确据,认为这些例子证明了“私德评判权”的普遍存在。

这其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误解。

那些并不是私事,体现的也并不是私德,所以根本就不属于私德问题的范畴。

哪些属于私事?

“民不告,官不究”的,其实就属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私事——尽管这根线还算有模糊性可言。

但“即使民告,官也不究”的事务,就不折不扣的、确定无疑的属于私事。

什么属于“民告官也不究”的事?

比如性取向、生育愿望、职业兴趣、审美情趣、消费习惯、生活方式、感情观、作息习惯……等等等等。

在这类事务上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种“规范”,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私德”问题。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人处理私人事务时——金钱也罢、感情也罢、人际关系也罢——有义务要符合什么法律之外的标准吗

这个标准,由谁说了算?

由人多的一方说了算吗?

说白了,“私德”问题是一群人希望凭借多数优势——或者更准确的说,利用大众心理中的生存的焦虑——去达成自己干预其他人的私人事务的目的。

因为对这些期望者自己有利——甚至仅仅只不过是“让我觉得习惯和舒服”这样的蝇头小利而已。

因为有利益存在——哪怕只是蝇头小利——就不但要规范人在公共空间的作为,还要规范人在个人空间的作为。

希望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要求作息、消费、生育、交往……生活。

要求人按照自己的利益作息、消费、生育、交往……生活,这是奴隶主才对奴隶拥有的权力。

这说白了,只是一种冷酷的贪婪罢了。

可惜,尽管能找到这个原因,也能简单的论证这是错的,却并不足以让人就此放下这个执着。

因为“别人在按照我所不知道或者不认可的方式过自己的生活”,意味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随时可能因此造成对我的威胁和我的损失啊。

我看不见你们在说什么,我怎么能确定你们不是在密谋要伤害我呢?

我看不到你们在做什么,我怎么知道你们不是在算计我呢?

所以,什么公德母德?我只不过是要获得这份窥探权、干预权,好让我晚上能闭得上眼、能睡得着而已。

其实你怎么论证我这是错的、是不该的、是无权的,我睡不着是最实在的,这样做了我就觉得舒缓点——不管这是不是自欺欺人、是不是安慰剂——这个舒缓点,总是事实。

我没这点舒缓,睡不着觉,活不下去。

它是“错的”又怎样?

实际上,公众对“私德”的执着,是一种心理焦虑汇聚成河的表现。

问题并不在于论证“私德是否重要”——这个根本没有什么可讨论的,如果不建立“警察国家”、建立无隐私社会——注意是所有人对所有人均无隐私的社会——“私德管理体系”根本就没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根本是一个伪问题。

问题在于要治疗大众心理的这种焦虑症。

这个心病不好,这份病态的执着就会一直客观存在。

说它不应该,并不能帮助消解支持它存在的根源。

更不是去“提高私德水平”——这干脆是一种多样性屠杀。而多样性是人类应对一切未来风险的最大保险。换言之,这是一种反人类的蠢行,一种物种自杀。

要解决它,只有一条路,就普遍提高人对爱的视觉。

是帮助人看到爱其实普遍存在,只是被你自己因焦虑造成的恐惧,由恐惧催生的名为“警惕”、实为非理性扭曲的习惯遮蔽了。

你比自己想象的安全,你可以从容努力,一切并不晚,事情没你想的那么难。

你并没有必要恐慌到用干预别人私德的方式“自救”。

你其实没有这个必要。

把我的答案都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