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国人痛苦的家庭关系的根源是什么?

你们有没有想过,理想的、正常的家庭关系可能本来就有应分的痛苦?

痛苦为什么肯定不是健康的家庭关系里的一个合法成分?是根据什么理论,这个可能性被如此确定的排除了?

很多人在基于这样一种基本假设做价值判断——“有痛苦发生,就意味着不健康和不正常,就意味着存在理应被追究的过错和罪恶”。这个假设为什么如此天经地义,毋庸置疑?你怀疑过它吗?如何证明“绝不存在没有任何过失的痛苦”?

证明一下?

人痛苦的根源,我是说追根到底的根、溯源至始的源,其实是没有能力接受自己只是历史的客体和仆人,而不是历史的主体和主人。所以屡屡的、不断的被“历史无视我的期望”的事实挫败、击打,生发出焦虑、恐惧、愤怒、无力和沮丧,所以痛苦。父母、家庭、师长、政府、雇主、敌人……其实只是人没能发育出这自觉前被迁怒、被欺凌的替罪羔羊罢了。

在你没有改变这个迁怒的本能之前,你的痛苦总会找到一个“根源”,你总会以为去“打击”、“反抗”这些“根源”是所谓的“努力”,而你又会因为这“努力”的实质徒劳而次生痛苦,利滚利的痛苦。又为了这利滚利的痛苦,加倍的仇恨这些替罪羔羊。

徒劳生痛苦,痛苦生徒劳。

所以这痛苦的根源到底是什么?是信奉“为痛苦找到责任人然后打死ta就可以不痛苦”理论的你自己,是“痛苦皆有责任人”这个理论。

何时你明白,何时你只痛不苦。